1 有關財產與剝削 #
與 Hans-Hermann Hoppe 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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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我說「我擁有一間房子」,通常意思是:我有權處置這個描述中的物件,在不侵犯他人同樣的物品所有權之下,我可以用任何理由自由使用這個描述中的物件。我同樣有權希望我的物件,也就是我的房子,不受他人支配其所有物的行為影響。所有權一般來說都是特定物理對象的延伸屬性。這些物品是經濟商品,因此有價值,否則沒有人會主張擁有。但擁有並非擁有這個物品所延伸的價值,擁有只適用在物品本身。我不擁有我的房子的價值。我擁有一間物理上存在的特定房子,我有權期望其他人不會損壞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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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這種財產理論合理[^1],但在當代政治經濟學和哲學中,對於財產權涉及的是物品的價值還是物品本身,充斥著困惑。[^2]因此,有必要澄清,為什麼將財產權僅適用到物品本身是對的;以及,為什麼產權概念延伸到物品價值是有缺陷的。
首先,應該指出的是,這些理論是互不相容的。人的每個行為都可能改變另一個人財產的價值(或價格),這點很容易認知。如果 A 進入勞動力或婚姻市場,可能會損害 B 在這些市場中的價值。如果 A 改變了對啤酒和麵包的相對評價,或者 A 決定成為釀酒師或麵包師,就可能會改變其他釀酒師和麵包師所擁有的財產價值。根據價值損害即構成侵權的觀點,A 的行為代表應受懲罰的罪行。如果 A 有罪,那麼 B 和釀酒商或麵包師必須有權抵禦 A 的行為。但他們為抵禦的權利只能架構在他們(或他們的代理人)可以對 A 及其財產進行攻擊或限制的狀態上,即,B 必須有權阻止 A 進入勞動力或婚姻市場,也必須允許其他釀酒商或麵包師阻礙 A 隨心所欲地消費自己的錢(使用自己的財產經營啤酒廠或麵包店)。根據價值損害構成侵權理論,對他人財產的物理損害或限制使用顯然不能說構成侵權,對私有財產的物理性攻擊和物理性限制必須歸類為合法防禦。假若物理攻擊和物理財產限制會構成侵權,那麼 B 和釀酒商或麵包師就不能抵禦 A 的行為。
這兩種財產理論不僅不相容。一個人可以同時擁有價值(或價格)或稀缺物品,在「人類行為學上」也是不可行的[^3],這是一種即使我們想要也無法實施的理論;它在爭論上也站不住腳。
雖然,原則上,每個人都可以控制自己的行為是否導致他人財產的物理屬性發生變化,但自己的行為是否會影響他人財產的價值取決於他人及其評價。因此,不可能事先知道一個人的計劃行動是否被允許。如果要做到事前允許,必須先問過所有的人,以確保自己的計劃行為不會損害任何其他人的財產價值;同樣邏輯下,人們對於允許誰用什麼、做什麼事,都必須達成普遍一致。在這一切實現之前,人類早就死了。因此,該理論是不可實行。
此外,「擁有物品價值」的這個命題涉及內部矛盾。要支持這個理論,就得先假定此論點的支持者被允許行動(act)。他必須在出聲支持或是尋求他人同意所提出之物品價值侵權保護手段的意見時,就需要被允許行動。他沒有辦法在獲得共識之前延遲行動;相反地,他必須在發聲當下至少被允許支配自己的身體,否則連提出意見都不可能。然而,如果要在不陷入矛盾的情況下,人可以被允許提出自己的意見,只有財產的客觀(且有形)邊界存在時才有可能做到。
每個人都可以自己識別出這些邊界,無需和其他人的價值觀或主觀意見達成一致。在提出財產理論的智力活動之前,根據行為學的基礎,必須先有物理定義上的人的行動(如說話)。價值、協議或合約,這些當代政治哲學和經濟學家作為其正義或財產理論之基礎,都以物理上存在獨立決策單位為前提。同時,也預設了財產只與有形資源相關,否則沒有人能對任何事情進行估值或達成協議。任何物理定義之外的財產理論,光是「提出主張」這件事就會跟其主張相矛盾。如果「價值財產論」是正確的,支持者甚至不能張嘴;而且他確實透過張嘴的事實,反駁了自己的主張。[^4]
3 #
價值產權作為正當適用於人類的規則系統,在行為學上是不可能實行的。價值產權只有在被當作剝削理論的時候才可行,透過犧牲非特權族群為代價來賦予一個人或一群人特權,至少在邏輯上是一致的。如果每個人都擁有附屬於自有物品的「價值」,那麼就沒有人可以採取任何行動。
然而,如果讓 B 擁有目前可支配的資源的「價值」,並且讓 B 有權決定其他人能否使用他們所支配的資源,以求不損害 B 的財產「價值」,那麼行動就是可行的。包括強制 A 將 A 目前擁有的資源補償性地交付給 B。也就是說,只要對 B 有利,A 在未取得 B 的同意之下,既不擁有物品的價值也不擁有物品本身。儘管在行為學上是可行的,但這樣的規則系統甚至不符合人類倫理,因為它不符合普遍性標準。採用這個系統創造了兩種適用於不同「法則」的人:超人或剝削者如 B 和次等人或被剝削者如 A。因此,要當成普遍性被接受的人類倫理法則,這個理論一開始就失敗了。價值財產論的這個概念,若要普遍適用於所有人,則在行為學上不可行,若要行為學上可行,則是不人道的。
4 #
這個理論的深遠影響如下:(1)歧視(2)誹謗(3)價值比較與同工同酬政策,及(4)「前情人因為不再被愛而訴求賠償」在扭曲的法律與正義之下得被視毀謗。(5)執照法(6)城市規劃法(7)反托拉斯法(8)內線交易法,則是價值財產理論的法律產物。
最終,這些都涉及透過擴大 B 對特定資源的控制來限制 A 對特定資源的控制。即使 A 在處分自有物時,沒有對 B 的任何財產造成物理損壞。 B 對 A 的索賠不是基於 A 造成的物理損失,而是完全基於 B 的假設:A 的行為如果不受限制會給他帶來價值損失。在價值財產理論中,B 擁有其財產的價值,因此有權對 A 的行為施加物理限制來確保 B 財產價值的完整性。生命提供了無限的可能,卻被用來以犧牲一個人為代價來充實另一個人。
現在,讓我們更詳細地說明這些法律在實行上的剝削性。
歧視 #
嚴格來說,歧視是拒絕與他人打交道、交易、住在附近、購買、出售或從事任何商業或非商業活動。A 在歧視 B 時,與 A 沒有歧視 B 相比,A 無疑會降低對 B 的經濟條件[^5]。B 財產的價值以及他的「人力資本」[^6]會低於原本可達到的水平。然而,由於 B 只能擁有他的身體跟他的有形財產,他不能因為 A 躲避他而對 A 提出正當要求。
A 的行為屬於抵制行為,不構成人身侵犯[^7]。不幸的是,許多評論家未能做出這個重要的區分。例如,人們常常認為強暴和歧視婦女是一體的,或者認為私刑與歧視黑人只是程度上的不同。但稍作反思就會發現,這些行為彼此之間是白天和黑夜。B 對 A 的物理性攻擊(作為對 A 先前歧視行為的「報復」)總是涉及價值方面的損失,也暫時或永久地剝奪了 A 彌補此類損失的方法。相比之下,雖然歧視可能同樣令人不快,但在不損害 B 的有形財產的情況下,嚴格限制了 B 的價值損失。例如,如果沒有人雇用醜陋的女性擔任秘書,她們的工資就會下降。但在較低的薪資水平下,這些女性的身體完整性和工作技能沒有受到損害,而是在勞動力市場上變得更加討價還價。這很可能抵銷歧視的負面影響。他們不會就此失業,而是會找到工作,雖然普遍薪資比沒有歧視的情況低。然而,一旦進入職場,他們將能夠展示他們「真正」的生產力(甚至可能超過更漂亮的競爭對手),並且可以透過這種方式至少部分彌補他們最初的工資損失。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如果受到的歧視是物理性的侵犯(或者是針對長得漂亮的競爭對手的報復行動),這些平衡反應都不會發揮作用。[^8]
誹謗 #
大多數評論家認為,人對自己的名譽具有法律上的所有權,事實並非如此。原因很簡單,一個人的名譽由其他人的思想組成[^9]。也就是說,A 的名譽僅由 B、C、D 的思想,B 的名譽則由 A、C、D、…的思想組成,以此類推。既然沒有人可以擁有其他人的想法,那麼人便不能擁有自己的名譽。
雖然人對於名譽沒有普遍的權利,誹謗本身並不構成侵權,但從事誹謗行為並非不受限制。即使每個人都有不受限制的思想權利,但言論自由並不是絕對的。例如,沒有人有權告訴另一個人「除非你把錢包給我,否則我就開槍射你」。這種言論在私有化社會中是被嚴格禁止的,因為這是一種開啟暴力的威脅。同樣,任何人,包括我的任何批評者,都無權到我家客廳來給我演講或告訴我他對我的看法。在我的財產上,入侵者沒有任何言論自由的權利。所謂的言論自由權,其實只是私有財產權的一個例子。我可以在我的財產上說任何我想說的,其他任何人也可以在自己的財產上說任何想說的話,包括任何誹謗者。
價值比較與同工同酬政策 #
同工同酬法案的多數倡導者認為,這些法規對於打擊雇主性別歧視是必要的。雇主的性別歧視沒有什麼法律上的不妥,因為女性只擁有自己的勞動力,而不是他人賦予的價值。假若女性擁有勞動力的價值,正如我們先前所討論,任何人都不可能做出行動,以免他們有意或無意地影響任何女性的勞動力價值。
女性收入低於男性並非因為雇主歧視。相反的,這種狀況是來自婚姻的不對稱影響:婚姻提高了男性的工資,降低了女性的工資。由於一般家庭在照顧孩子、購物、清潔、洗衣服、做飯和一系列家事活動方面的責任不平等,普通妻子只能賺取丈夫工資的 40% 左右。相比之下,從未接觸過婚姻制度的女性和男性之間完全沒有薪酬差距,未婚者的工資幾乎相同。備受女權主義者關注和譴責的 60% 至 75% 收入差距,實際上是這兩種不同人群經歷的綜合結果。[^10]
與女權主義者的觀點相反,私有財產和市場是卓越的制度,它保證了同工同酬。舉例說明,假設某個男性和某個女性的生產力是每小時 20 美元,男性得到了這個數額的待遇[^11],假設女性只得到 12 美元,即男性工資的 60%,也就是所謂的歧視性「薪酬差距」。這種情況就像某個男性的工資低於生產力水平一樣,會創造雇主難以抗拒的利潤機會。任何以 20 美元雇用男性,而不是以 12 美元雇用同等生產力之女性的「男性沙文主義」雇主,都會使自己處於嚴重的競爭劣勢。他將是破產的主要候選人。
同工同酬希望拉平具有相同生產力之男性和女性的工資。女性的收入僅為男性的 60% 左右,因為,平均而言她們的生產力只有男性的 60%(可能主要是由於婚姻不對稱)。同工同酬已經在市場上實現,不存在歧視性工資差距。
但這根本不是薪酬「公平」倡導者所要求的。他們的觀點建構在人們不僅對自己的人身和有形財產擁有權利,人們也擁有這些有形資產的價值,即,儘管生產力存在差異,但男性和女性應獲得相同的薪資。想像一下,他們的願望若得到滿足,假設法律要求一名生產力為每小時 20 美元的男性和一名生產力為 12 美元的女性,都需支付相同金額。在這樣的情況下,激勵機制將全部扭轉。公司現在將「彷彿被一隻看不見的手」領導,不惜一切代價避開女性,而非因為僱用女性獲得經濟利益。結果將大幅提高婦女失業率,只要法律在市場之外將生產力做人為地定價,就會出現這種結果。
感情的確認之訴 #
大多數人都可以看穿因感情疏遠而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這些被恰當地視為醜聞和恥辱。人不能擁有別人的愛,這個概念是矛盾的。真正的感情必須自願給予,而所有權意味著有權從另一個人那裡獲得它,無論他是否願意給予。因此,這類訴訟也是對有形財產所有權與財產價值混淆的一個例子。一個人向對他不再有情的追求者尋求經濟補償,這實際上是在斷言他有權控制對方的感情。如果真是這樣,他對自己的所有權就無效了,因為他甚至無法選擇自己想要的對象。
執照法 #
執照法試圖限制他人行為以提高或穩定自己的財產價值。如果可以排除潛在競爭者進入該行業,那麼一個人的財富就會增加。自然地,真實的動機會被偽裝,隱藏在「公共利益」背後。因此,掛牌計程車司機雄辯計程車執照系統可以減少交通擁堵,美國醫學協會的成員因為協會提高了醫療服務的質量而自豪。但這是空話。計程車牌照售價數千美元,證明了政府強加之壟斷的價值,而不是交通順暢的便利性。醫生的薪資水平與國家整體健康關係不大;如果有的話,關係正好相反[^12]。試想當時世界上最好的維也納醫生在 1930 年代來到美國以逃避國家社會主義的蹂躪,但美國醫學協會當時竭盡全力阻礙他們從醫的過程,這並非巧合。美國醫學協會對於任醫約誓的堅持與照顧病人無關;他們要求熟悉英語,好似美國沒有說德語的病人,也沒有翻譯;他們要求居住期限,看起來就是為了防止非必要競爭的公然嘗試[^13]。
但是,如果要維持或提高計程車、醫療服務的價值,執照法遠遠不夠。嚴格來說,需求端也應該要可以要求。也就是說,空車的計程車司機應該可以在街上強迫路人坐車,並在需要時將他載回停靠點,以保自己的收入。如果收入下降,就應該允許醫生給無辜的人帶來疾病,這樣他們就可以向他們收取治療費用。畢竟,沒有生病或是拒絕坐計程車的人,根據價值理論的財產,是從醫生和計程車司機那裡偷東西(偷走他們財產的價值)。
城市規劃法 #
誰沒有曾經想過要提高或至少保持自己不動產價值?一種方法是透過創業性行動(包括保險),例如,在大型社區開發案中購買房屋,所有業主都不得參與任何可能會降低財產價值的活動(用把房子粉刷上點點,拆了它再丟回水泥廠),或者也可以跟鄰居簽署限制性契約以達到相同目的。
但這需要金錢、時間和精力,涉及「交易」成本。通常,透過政治力要容易得多。如果通過一項法律,要求單戶住宅的土地面積至少為一英畝,則可以將一批「不受歡迎的人」拒之門外。因為窮人能成功與富人在同區中抗衡的唯一機會是以多套住宅的形式,透過更密集地在同一區土地上定居來「制衡」富人。但是,如果都市規劃法排除這個可能,窮人就無法使用這種方式。更好的是,透過零新增哲學,表面上為了環境目的,阻礙不管出於什麼目的的任何新建築,來保持財產價值。當立法可以達到這個目的,為什麼還要依賴「不完美」的市場?[^14]
城市規劃者(由於城市規劃法的存在而獲得就業)爭辯說,該系統將彼此「不兼容」的土地用途。私有產權也可以達到同樣目的,不需要使用武力和強制[^15]。加油站不設在死胡同的原因是那裡的交通流量太低,無法支撐生意。同樣,出於市場考慮,水泥廠也被不會在市區設廠,高地價使得工廠設立在都市外圍。當土地使用的官僚犯錯,他們會在全市範圍內大規模犯錯。他們替市民招致數百萬美元的損失,但他們自己的個人資產卻沒有損失一分錢。透過市場機制達到城市分區的好處,正如蘇聯經濟體系失敗的鮮明演示,私人投資者他們用自己的錢冒險,往往會更加小心。中央計劃的缺點既適用於城市,也適用於國家。
反托拉斯法 #
反托拉斯法有多種用途。從法律和經濟學專家的角度來看,反托拉斯法起了充分就業法案的作用,需要高額鐘點費專家花數百萬小時作證。從新古典經濟學家的角度來看,它提供了機會,透過平均邊際成本與收入曲線、「無謂損失(deadweight losses)」和「資源分配不當」,展示靈巧手段來讓天真學生眼花撩亂。對於政治理論家來說,反托拉斯法所依據的壟斷理論,替所謂的「市場失靈」提供了「科學的合法性」,它是一根棍子,可以用來毆打私有財產(資本主義)制度。
對我們而言,反托拉斯法是根據價值而非物品的標準來定義財產的另一個例子。如果 A 公司出售更好的產品,或以更低的價格出售相同的產品,它要如何「傷害」其競爭對手?所謂的傷害只在價值層面,而不是物理層面。
與宗教裁判所期間的巫術或異端邪說一樣,沒有針對壟斷的辯護。促進消費者福利不是辯護;事實上,這是起訴書的一部分。以低於競爭對手的價格來銷售是殘酷競爭的初步證據;高價出售則是壟斷暴利;用與其他人相同的價格出售則是勾結的證據。由於沒有第四種選擇,任何公司理論上都是有罪的,無論行為如何。銷售數量的判定也是類似,銷售太多是先發製人,太少是壟斷性扣留,和其他人一樣是合謀瓜分市場。反托拉斯部門、聯邦貿易委員會獲勝;商業考量獲敗[^16]。
內線交易法 #
我們討論價值財產論的最後一個例子,是禁止「內線交易」的法律。此類法律的擁護者抱怨,某人所擁有的知識,使得他在商業活動中採取行動時侵犯了他人的權利。之前我們曾斷言「如果每個人都擁有他對所有物所認為的價值,那麼沒有人可以採取行動」。通過內線交易,我們看到了典型案例[^17]。
這裡論點是,行動者的知識狀態能讓原本合法的股票購買行為變成非法,如果其行動所依據的訊息不是所有人都知道的訊息。由於所有人都知道的訊息不存在,幾乎任何與股票和債券有關的商業活動都可能被視為非法。
情況確實比那更糟。嚴格遵守內線交易禁令的「邏輯」可能會被用來排除任何市場交易。
難道一個人買傘是因為他聽到新聞廣播說明天會下雨嗎?除非每個人都收聽相同的天氣節目,也像他一樣專心聆聽,否則這會讓他相較其他人有不公平的優勢。參加過股票和債券經營講座的人呢?這樣的講座肯定會給學生一些「內軌」,相比那些沒有參加的人。如果過度訊息罪[^18]可以適用於雨傘、股票和債券,那麼它可以適用於任何事物:房地產、飯店設施、人力資本、製造原料。此外,這個學說質疑了任何的知識獲取(除非它在整個世界的社群中均勻傳播)。那些風險特別高的族群,包括醫生、律師、經濟學家、大學教授和諾貝爾獎得主。
經 Springer Science and Business Media 慷慨授權轉載,來自《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Value-Based Management 15, no. 3 (2002):225-36》。Hans-Hermann Hoppe 是奧地利學派經濟學家與自由意志主義/無政府資本主義哲學家,他是拉斯維加斯內華達大學經濟學教授、Ludwig von Mises Institute 傑出研究員、The Property and Freedom Society 創始人兼主席、《Journal of Libertarian Studies》編輯。
[^1] 參 Alchian (1977, pp. 131–32); notes Alchian 儘管,私有財產權保護私有財產不受他人選擇產生物理性影響,但不表示財產的價值也不被影響⋯⋯我的認知是,私有財產權並不意味著一個人可以在沒有其他人「受傷」的情況下以自認合適的方式使用他的財產,相反地,私有財產權是指可以用任何方式使用(或轉讓)所有物的權利,只要其他人私有財產在物理上或是用途上不受影響。私有財產權替不受他人干擾留下了足夠的空間。
[^2] 價值財產的概念是以 John Rawls 的「差異原則」為基礎,即,人們之間的不平等都必須對每個人都有利,無論它們是如何產生的(Rawls 1971, pp. 60, 75n, 83);Robert Nozick 主張「主責保護機構」有權取締競爭者,不論競爭者實際行為如何,其相關主張「非生產性交易」稱如果一方不存在可以讓另一方可能受益,不管這種交易是否涉及物理性入侵,都能被取締(Nozick 1974, pp. 55n, 83–86)。
[^3] 關於「行為學」的概念,以及將經濟理論系統性重構為一系列「行為之邏輯」,參 Mises (1966, 1985)。
[^4] 參 Hoppe (1989, chap. 7; 1993, part II; 1990, esp. pp. 260–63; 2001)。
[^5] 除了 A 獲得的精神滿足,A 也減少了他自己的經濟收入,而精神上的滿足就是 A 以這種方式放縱自己主觀偏好的理由。
[^6] Becker (1964)。
[^7] 參 Block (1992)。
[^8] 必須區分私有財產所有者的歧視和國家的歧視。在前一種情況下,私有財產法保證「受害者」的價值之損失可以回復,但這不適用於政府從事歧視行為的情況。如果公務部門歧視長得醜的秘書,他們的工資就會下降,但這不會讓他們對於官僚機構而言更具吸引力,因為官僚機構從公民獲得強制性徵稅,不需考量決策的經濟效益。在政府涉入的歧視中,受害者的處境比發生在私營部門的歧視要糟糕得多。
[^9] 參 Rothbard (1970, 1978, 1982)。同參 Block (1976)。
[^10] 參 Sowell (1983)。同參 Block (1982, pp. 101–25; 1985)、Levin (1987)、Epstein (1992)。
[^11] 工資通常與生產力相等,這是所有經濟學中最可靠的命題之一。如果一個人的生產力是 20 美元,他的工資高於這個數字,比如說 25 美元,雇用他的公司每小時將損失 5 美元。如果他們堅持這種行為,特別是也將這種行為應用於其他工人,公司就會破產。另一方面,如果工資低於這個水平,比如 12 美元,那麼就有 8 美元的盈利機會。任何競爭者都會樂於以 12.25 美元的價格,將這些工人從他現在的雇主那裡吸引過來。但是,如果一家公司提供 12.25 美元,另一家公司會將賭注提高到 12.50 美元。這個招標過程將在哪裡結束?在尋找和轉換成本允許的情況下,會結束在盡可能接近 20 美元。
[^12] 參 Friedman (1962, chap. 9)、Hamowy (1984)、Henderson (2001, chap. 15)。
[^13] 逃離卡斯特羅的古巴醫生也發生了類似的情況。AMA 也為他們在美國執業的嘗試設置了障礙。
[^14] 參 Tucker (1990)。
[^15] 參 Siegan (1972)。
[^16] 參 Anderson 等人 (2001, pp. 287–302)。
[^17] 參 Manne (1966a, 1966b)。同參 Block 與 McGee (1989, pp. 1–35)。
[^18] 干預主義者熱愛的另一個「市場失靈」是「缺乏完美的訊息」。讓我們看看這個主張。訊息太少是不行的,違反了完美訊息的條件。太多的訊息是有問題的,它與對內線交易的限制不符。「和其他人一樣的信息量」怎麼樣?啊哈!理論中的漏洞。到目前為止,據本作者所知,這種情況尚未受到法律禁止。但誰知道呢?理論上的突破可能潛伏在這些知識分子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