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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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結社法則是私有財產權(在物質材料中,以及在我們自己的身體中)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含義。因為如果我們不能在相互自願的基礎上與他人自由結社,我們的財產權在這種程度上就被廢除了。

對人身財產權以及自由結社最嚴重的破壞是謀殺。沒有人支持這種行為(自衛殺人是另一回事),所以這根本不具爭議性。對自由意志主義不侵犯非侵略者及其財產的法則的另一個嚴重違反是奴隸制(或綁架,這是短期奴隸制)。這也是不可辯論的。

然而,有許多制度,實際上受到政治經濟學「受人尊敬的」評論員的青睞,在不同程度上參與了奴隸制。所有反對「歧視」的法律都是對自由結社的違反,因為它們強迫兩方,其中一方希望與另一方無關,儘管有這些願望仍要互動。當商店老闆被迫違背他的意願向顧客出售商品,並且不能自由地以他選擇的任何種族、性別、宗教等為基礎對他們中的任何一個嗤之以鼻時,他在這種程度上就是一個奴隸。這種法律與徹底奴隸制之間的區別只是程度上的:在每種情況下,事情的本質是人們被迫違背他們的意願與他人交往。另一個例子是強制工會制度。我們的勞工立法強迫僱主與他們寧願完全避免的人「公平談判」。

也許對自由結社法則最重要的違反,至少在實用基礎上,發生在政治領域。這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其他侵犯,如平權行動、工會立法等,都源於政治來源。如果在平權行動領域的結社自由是歧視的權利,在勞工領域是僱用「工賊」的權利,那麼當涉及政治領域時,它就是分離的權利。

那些不能自由分離的人,實際上是國王的部分奴隸,或者在民主制度下是暴虐多數的部分奴隸。分離也不應與單純的移民權混淆,即使一個人被允許將自己的財產帶出國家。分離意味著留在自己的財產上的權利,要麼將效忠轉移到另一個政治實體,要麼自己建立主權。

為什麼希望從政府分離的人必須騰出他的土地?因為當然,即使在國家主義者的哲學下,也是人民先來的。政府,在最小政府自由意志主義觀點中,只是由他們建立的,以實現某些目的,後來,在他們擁有自己的財產之後。也就是說,國家是人民的創造物,而不是人民是國家的創造物。但如果一個政府曾經被邀請進來提供某些服務,那麼它也可以被取消邀請,或被邀請離開,或被驅逐。否認這一點就是斷言政府先在那裡,在甚至還有任何人之前。但這怎麼可能呢?政府不是由人類以外的生物組成的無實體實體(儘管,也許,某些人對此可能有合理的懷疑);相反,它是由有血有肉的人組成的,儘管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邪惡的人。

那麼,既然分離是一項人權,是自由結社權利的一部分,我們如何描述那些反對這一點的人呢?誰會使用武力和暴力,在所有事情中,以強迫不願意的參與者加入或仍然是他們希望無關的政治實體的一部分?為什麼,作為某種程度上的準奴隸主。當然不是作為自由意志主義者。

因此,發現有些評論員實際上自稱為自由意志主義者,但卻反對分離權,這簡直令人驚訝。如果這些人要與這種觀點保持一致,他們將在邏輯上被迫也對工會和反歧視立法表示認可,這無疑是荒謬的歸謬。

所謂的自由意志主義者反對分離的理由之一,即在政治上被單獨留下的權利,是那些希望分離的人可能在各個方面都不完全完美。例如,邦聯各州實行奴隸制,這肯定與自由意志主義法則不相容。

讓我們假設掉這個尷尬的歷史事實,即這個「奇特的制度」在北方也在運作。畢竟,我們在做一個哲學觀點,而不是歷史觀點。讓我們假設,為了論證起見,北方與南方對抗時,在奴隸制方面,或者實際上在任何其他偏離自由意志主義法則的方面(例如,關稅、高稅收等),手是完全乾淨的。也就是說,北方是一個完全自由意志主義的實體,南方是一個道德上邪惡的實體。(我知道,我知道;我只是為了論證而在這裡說話。)

這個前提是北方實際上奴役南方,從而侵犯其自由結社權利的有效理由嗎?它不會。

如果北方違背南方的意願將其俘虜是正當的,其含義是印度在1948年從英國分離是不合理的,因為前者實行殉葬;非洲國家離開他們的歐洲殖民主人是不合理的,因為他們實行陰蒂切除術;1930年代德國的猶太人不允許離開納粹的管轄,因為他們無疑也在某種方式上是不完美的。

讓我們從宏觀領域轉到微觀領域。如果不完美的人群不能從完美的人群中分離出來,那麼個人呢?如果我們嚴格地將反對邦聯分離的原則應用於個人層面,我們再次遇到各種違反直覺的結果。

例如,離婚。根據這種「邏輯」,如果離開的一方不完美,任何配偶都不能離開另一方。

用克萊德·威爾遜(Clyde Wilson)的話來說:「如果政治社區一部分的分離權受到另一部分的道德批准,那麼實際上就沒有分離權。」要麼你有自由結社和分離的權利,要麼你沒有。

如果分離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都是正當的,那麼,對於其他國家(例如,在分離領土中)存在殉葬、奴隸制、陰蒂切除術等,正確的自由意志主義回應是什麼?

在自由意志主義自由市場無政府主義下,如果犯罪發生在那裡,私人防禦機構入侵私有財產將是允許的(如果在這方面犯了錯誤,自由意志主義懲罰理論,改天的主題,就會啟動;在這種類型的社會中,即使是警察也不凌駕於法律之上)。如果 A 將要在 A 的房子裡謀殺 B,當警察踢開他的門以阻止這一卑鄙行為時,A 可能不會正當地反對。因此,自由市場競爭性防禦機構本可以進入南方解放奴隸,但一旦這樣做了,鑑於沒有發生其他犯罪,並且對作惡者施加了應有的懲罰,那將是事情的結束。不會有進一步的互動。然後南方(或在殉葬的情況下的印度)將被允許走自己的路。

在有限政府自由意志主義下,北方政府不會採取措施清除主權邦聯的奴隸制(或印度的殉葬)。在這種哲學中,國家的目的是保護其自己的公民。就這樣。而且,基於(歷史上準確的)假設,即邦聯沒有表現出入侵北方的跡象,只是想被單獨留下處理自己的事務,就北方政府而言,那將是事情的結束。

然而,即使在這些假設下,個人廢奴主義者也將完全自由,而且確實是正當的,手持槍支進入邦聯,意圖清除南方這一邪惡的奴隸制度。但如果事情對他們不利,他們就不能夾著尾巴跑回北方,躲在他們媽媽的裙子後面,因為那將必然使北方政府捲入爭鬥。這將違反有限政府自由意志主義或最小政府主義的不入侵(除非自衛)規定。

不會有「重建」。不會有「不可分割的」美國。相反,現在將有兩個完全獨立的國家。美國和邦聯。同樣,一旦奴隸制結束,鑑於沒有發生其他犯罪,並且對作惡者施加了應有的懲罰,那將是事情的結束。


經 Llewellyn H. Rockwell, Jr. 先生的好意許可印刷。本文最初發布在 http://www.lewrockwell.com 網站上。